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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公告】新北市永和青年住宅社區記扣點管理辦法(範本)

為共同維護新北市永和青年住宅居住品質及生活環境,讓管理制度朝向社區租戶共同自治管理,明訂記扣點獎懲規定與執行程序,本規約由全體租戶共同遵守,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所訂之記扣點程序如下:


一、    依租戶違規情節分為預先警告、立即扣點、立即解約等三種標準。
二、    租戶同一情事違規警告達3次仍未改善者,管理單位得依標準發函執行累計扣點。
三、    租戶違規情節重大,管理單位得依標準不經警告發函執行累計扣點或立即解約之規定。
第二條   租戶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3次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3分累計:
一、    在窗台懸掛衣物、放置滴水花盆或衣物致使水滴滴落屋外者。
二、    在社區公共空間晾曬衣物或拖把等私人物品者。
三、    在社區公共空間任意張貼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之文宣傳單者。
四、    在社區公共空間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及腳踏車者。
第三條   租戶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警告3次未改善,得按次數執行扣5分累計:
一、    製造噪音滋擾租戶或鄰里安寧者。
二、    冷氣機滴水未在一週內改善者。
三、    在社區公共空間吸煙者。
四、    積存污水致有蚊蠅滋生之虞者。
五、    積放垃圾、廢物、刺鼻之化學物品,產生難聞氣味者。
六、    在公共空間隨地吐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垃圾或放置空箱者。
七、    飼養、攜帶寵物卻未善盡照顧之責(如未處理便物),或發生傷害他人之舉者。
第四條   租戶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不經警告即按次數執行扣5分累計:
一、    違反社區生活公約中之任一條款規定者。
二、    在住所陽臺放置未固定具掉落危險之盆栽或物品者。
三、    隨意抽取其他租戶信箱內私人信件、文宣廣告傳單者。
四、    在社區公共空間堆置或棄置私人物品致使通道阻塞、妨礙清潔工作者。
五、    私自接用公共水電(如庭院、頂樓)者。
六、    拒絕或不配合管理單位或指派的工作人員因公務需要進入住宅進行維修檢查者。
第五條            租戶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立即解約:
一、    租金欠繳,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二、    將承租之住宅轉租或作為非法使用者。
三、    不符申請承租資格事後經查證為事實者。
四、    損毀或竊盜社區公共財物者。
五、    毀損或破壞環境景觀、消防設施()及危及社區安全等行為者。
六、    妨礙公共安全或惡意及不法行為(如攜帶毒品、刀械、槍彈違禁品)經查證屬實。
七、    在社區經營色情、危及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業者。
第六條   租戶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按次數執行加1分累計:
一、    出席參與社區會議者。
二、    參與本社區所舉辦的社區活動者。
三、    社區參與表現優異事蹟者。
四、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事蹟之判斷應參照社區規約之約定由管理單位及租戶大會通過始列入紀錄)
第七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計分累計達30分者,管理單位得發函終止租約。經終止租約收回住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新北市青年住宅。租約到期時之計分累計達15分以上者,則視同不符優先續租標準。
第八條        記扣分項目由管理單位每月登記,分數併入每戶之累計積分中與加分項目一併結算計分,每季結算時之計分若已達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標準,應由管理單位提報城鄉發展局裁定,依租戶合約中之強制遷出條款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之內容應與社區生活公約共同配合,並由管理單位負責執行,租戶不得聲明異議
第十條        本規約經租戶大會及社區管理單位決議通過,並向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報備後公告施行之,修訂時亦同。